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00號
- 原告
- 王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重慶
- 被告
- 達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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