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00號原 告 王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重慶 被 告 達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