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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01號

原告
北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裕
被告
漢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伍萬柒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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