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劉以全
- 當事人豐晟國際有限公司、李夏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33號原 告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 莊士緯律師 被 告 李夏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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