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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劉以全

  • 當事人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李夏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33號原   告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 莊士緯律師 被   告 李夏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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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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