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91號原 告 洪佩雯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被 告 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給付工資部分之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萬9667元( 197400+52267),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惟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1/2,故此給付工資之訴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325元。又原告請求賠償之訴金額為50萬3680元(103680+4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