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91號
- 原告
- 洪佩雯
- 訴訟代理人
- 王瀅雅律師
- 被告
- 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給付工資部分之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萬9667元(197400+52267),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1/2,故此給付工資之訴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5元。又原告請求賠償之訴金額為50萬3680元(103680+4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