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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9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91號

原告
洪佩雯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被告
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給付工資部分之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萬9667元(197400+52267),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1/2,故此給付工資之訴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5元。又原告請求賠償之訴金額為50萬3680元(103680+4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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