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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67號

原告
許淑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承十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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