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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號

原告
康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福
被告
李郁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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