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康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福 被 告 李郁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