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0號
- 原告
- 衡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大清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翰律師
- 被告
- 曾雋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4 萬8360元及美金2萬2205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9 萬2050元【計算方式: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2 月5 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3.492元計算,原告請求美金2 萬2205元部分,經換算後為新台幣74萬3690元(22,205×33.492=743,690 ,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加計新台幣404 萬8360元,共計為新台幣479 萬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 萬8520元(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