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3號
- 原告
- 華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紓羚
- 被告
- 築楓景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錦德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參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捌佰捌拾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