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本昭久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勤美信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9,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