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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告
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本昭久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告
勤美信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9,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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