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0號
- 原告
- 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山本昭久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被告
- 勤美信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智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9,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