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8號原 告 美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成誼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被 告 楊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