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7號聲 請 人 張陳阿亮 相 對 人 啟新螺絲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林惠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