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7號
- 聲請人
- 張陳阿亮
- 相對人
- 啟新螺絲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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