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3號
- 原告
-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周賢
- 被告
-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乃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7,696.98元,折合新臺幣3,944,850 元(以支付命令聲請時即民國105 年1 月7 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3.517元計算,計算式:美金117,696.98元×匯率33.517=新臺幣3,944,8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1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60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