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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世貴張惠閔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告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周賢
被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7,696.98元,折合新臺幣3,944,850 元(以支付命令聲請時即民國105 年1 月7 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3.517元計算,計算式:美金117,696.98元×匯率33.517=新臺幣3,944,8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1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60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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