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3號原 告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周賢 被 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為裁定法官欄關於「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法官張惠閔、法官張惠閔」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法官黃信樺、法官張惠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