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3號
- 原告
-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周賢
- 被告
-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乃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為裁定法官欄關於「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法官張惠閔、法官張惠閔」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法官黃信樺、法官張惠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