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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樺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告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周賢
被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為裁定法官欄關於「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法官張惠閔、法官張惠閔」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法官黃信樺、法官張惠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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