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蕭胤瑮
- 法定代理人鄭仁鈞、高武成
- 原告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2號原 告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鈞 被 告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武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叁點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捌仟柒佰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 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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