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張筱琪
- 當事人新北市政府、新北市雷射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7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相 對 人 新北市雷射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新北市雷射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工會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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