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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告
員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淦民
被告
政志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鎮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30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零肆萬玖仟伍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貳萬陸仟參佰肆拾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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