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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7號

給付回饋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告
廖峰松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雲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被告
建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欽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回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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