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4號
- 原告
- 虹豆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志偉
- 被告
- 台灣雲媒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重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