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5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被告
- 荣寶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李金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陸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