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
荣寶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金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陸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