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4號
- 原告
- 台灣金明室內裝修設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心蕾
- 訴訟代理人
-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林蔚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