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2號
- 原告
- 國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貴秋
- 原告
- 國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貴秋
- 被告
- 吾愛吾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錫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