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3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林峙傑
- 被告
- 瑛達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基倫
- 被告
- 黃詩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嗣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0,1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5,348 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