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6號
- 原告
- 邁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火炎
- 被告
-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義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訟訴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