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9號
- 原告
- 達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峰
- 被告
- 宏明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香珍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訟訴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伍萬零柒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⑵提出
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