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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31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告
楊豐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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