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8號原 告 蔡炎昇 被 告 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雲 被 告 元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