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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林錦河、謝夙彥

  • 原告
    利豐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邁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6號原   告 利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河 被   告 邁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夙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1,18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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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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