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6號原 告 利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河 被 告 邁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夙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1,18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