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5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告
寶捷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經宇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一、查本件原告對被告陳滕妹起訴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未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滕妹之住居所,則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

(二)被告陳滕妹之住居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