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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2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72號

原告
純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健
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律師
被告
興磊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芳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鄭雅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伍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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