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 告 純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健 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律師 被 告 興磊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芳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鄭雅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伍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