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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告
發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河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宜婷律師
被告
楊進益
訴訟代理人
江可筠律師

      吳佩軒律師

      劉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五二七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楊進益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犯罪嫌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4 年度偵字第12363 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27 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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