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楊進河
- 當事人發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楊進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告 發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河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郭宜婷律師 被 告 楊進益 訴訟代理人 江可筠律師 吳佩軒律師 劉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五二七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楊進益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犯罪嫌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4 年度偵字第12363 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27 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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