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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1號

確認租金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1號

原告
湯淑惠即湯徐六妹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馮浚銓律師
原告
湯庚壬即湯徐六妹之繼承人
被告
鉅威彩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育祺
被告
全邦彩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進朝
被告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龍天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湯庚壬為原告湯徐六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告湯庚壬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原告湯淑惠陳報湯庚壬亦為原告湯徐六妹之繼承人(另案訴訟中),有卷附戶籍資料可以證明,故繼承人湯庚壬應即與原告湯淑惠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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