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1號
- 原告
- 湯淑惠即湯徐六妹之繼承人
- 訴訟代理人
- 馮浚銓律師
- 原告
- 湯庚壬即湯徐六妹之繼承人
- 被告
- 鉅威彩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育祺
- 被告
- 全邦彩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進朝
- 被告
-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龍天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湯庚壬為原告湯徐六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告湯庚壬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原告湯淑惠陳報湯庚壬亦為原告湯徐六妹之繼承人(另案訴訟中),有卷附戶籍資料可以證明,故繼承人湯庚壬應即與原告湯淑惠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