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 嘉鴻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錦章 上 訴 人 朱貴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誌聯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1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視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郭祐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