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8號
- 原告
- 游鳳珠
- 原告
- 黃若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玉楚律師
- 被告
- 益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群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27條約定:「如因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約房地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155、221頁),而本件系爭房地坐落於桃園市桃園區,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