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仕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祥通即台榮企業社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3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237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23,202 元暨法定利息,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求原判決廢棄、另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利益金額即為2,423,2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37,58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