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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仕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祥通即台榮企業社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3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237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23,202 元暨法定利息,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求原判決廢棄、另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利益金額即為2,423,2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37,58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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