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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毛彥程
  • 法定代理人
    林仕杰

  • 被告
    立伸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仕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祥通即台榮企業社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3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237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23,202 元暨法定利息,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求原判決廢棄、另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利益金額即為2,423,2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37,58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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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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