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財旺賴彥魁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告
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被告
太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睿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224,020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 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11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