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2號原 告 易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環 被 告 肯尼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10元,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與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