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6號
- 原告
- 耕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珀采
- 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 被告
- 喫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司徒百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1 萬5845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見訴字卷第7 頁)。該裁定已於105 年3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訴字卷第9 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14至17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