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 告 耕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珀采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被 告 喫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徒百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1 萬5845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見訴字卷第7 頁)。該裁定已於105 年3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訴字卷第9 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14至17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