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8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林恩添即駿億汽車商行即駿億商行 張瑞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借款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第15條約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