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36號
- 原告
- 錢進榮
- 被告
-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恩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原告修繕位於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上之抽水設施,支出新台幣(下同)10萬元,該抽水設施抽取之水係供被告取用,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查本件被告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路○段000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