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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36號

發給不動產移轉登記證明書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36號

原告
錢進榮
被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恩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原告修繕位於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上之抽水設施,支出新台幣(下同)10萬元,該抽水設施抽取之水係供被告取用,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查本件被告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路○段000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36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發給不動產移轉登記證明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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