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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燊宏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朱招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上村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上村寬也

以上上訴人與台灣上村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度訴字第1451號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945,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457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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