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燊宏實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朱招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上村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上村寬也
以上上訴人與台灣上村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度訴字第1451號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945,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457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