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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77號

返還汽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7號

原告
靖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庭
被告
劉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汽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在台中市○區○○路00號,住所在台中市○區○○路0段00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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