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4號
- 原告
-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祥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璿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智瑋律師
- 被告
- 國碩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斌
- 訴訟代理人
- 紀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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