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84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告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祥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智瑋律師
被告
國碩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斌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履勘現場(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段○○○○○號三樓之廠房)並囑託地政機關測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