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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1號

原告
益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宗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告
洪木川即翔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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