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原 告 張佳鴻 張正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祐舜律師 被 告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艾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