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
- 上訴人
-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艾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鴻等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艾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鴻等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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