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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

上訴人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艾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鴻等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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