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上 訴 人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艾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鴻等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