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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1號

原告
草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添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被告
龍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美
被告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
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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