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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草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51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訴人占用面積為6.27㎡)之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3,094元,則本件上訴利益為395,599 元(計算式:63,094元/ ㎡×6.27㎡=395,5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6,450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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