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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李世貴
  • 法定代理人
    李淑美

  • 上訴人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1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44,9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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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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