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1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44,9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