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3號
- 上訴人
- 勤美信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智郁
- 上訴人
- 宋寶添
- 上訴人
- 余文生
- 被上訴人
-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713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